临沂市丽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丽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丽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09号金润大厦2701室。
法定代表人郝鲁建。
被执行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银桥街于东兴路交汇处瑞华金都写字楼8层。
法定代表人王炳兴。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丽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12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64685.32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经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江小平名下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丽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隋 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