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6民初7056号
原告:平邑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镇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管国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邑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浚河路北,汉阙北路西,供电公司00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平邑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邑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平邑供电公司)、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平邑供电公司、鲁安公司支付盛达公司工程款2069053元。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至2018年,平邑供电公司、鲁安公司将一些零星工程交给盛达公司施工,盛达公司按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但是平邑供电公司、鲁安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鲁安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盛达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邑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闫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