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6财保85号
申请人: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邑县经济开发区(原浚河路城内创业路北,鲁安玻璃厂西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26710290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申请人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宾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XXX。
二、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XXX。
三、查封申请人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