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扣划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执字第2009-4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与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22XXX75账号的存款916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苗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