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执字第2009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居民。
本院在执行***与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苗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