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26执2493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执行人:赫兆剑,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经济开发区金花路西首路北(原浚河新城内创业路北,鲁安玻璃厂西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6民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