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申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5331939P。
法定代表人:唐平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银,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万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63641E。
法定代表人:刘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良才,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称:1、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而导致判决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外售房是受凯惠公司委托,属委托关系”,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严重错误。3、一审判决对涉案的15套住房单价每套6.5万元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主观臆断,偏袒被上诉人。因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4、在认定证据方面,一审判决不采信重宏房鉴[2018]字第04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的重要证据,属于有证不认的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对不能移交的15套住房按重宏房鉴[2018]字第04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的金额依法进行改判,在品除被申请人己向申请人赔付的794490.41元损失后,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赔偿损失2663093.59元及支付双倍利息;同时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再审案件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凯惠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海川
审判员  秦建华
审判员  黄晓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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