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7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坝上海大道日杂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8864914N。
法定代表人:龙先恒,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63641E。
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195256.9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未到庭并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人行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存款金额不足。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3、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于2021年2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勇
审判员  黄 睿
审判员  孙家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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