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665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路128号之八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4592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18071687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4元、保全费1197.11元,由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