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民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蕲春亨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河西新区建设指挥部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MA493YNX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蕲春县赤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18071687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蕲春亨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6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蕲春亨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蕲春亨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蕲春亨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98元,减半收取计4799元,由上诉人蕲春亨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姚 彬
审判员 骆 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