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卡拉苏河步行街3栋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4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硕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系对其权利之自由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对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22)新4004执40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提阿布扎别克 审判员 任   利   军 审判员 吕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迪 力 胡 马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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