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冶市忠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5117号 原告:大冶市忠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金湖街办株林村石家湾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大冶市忠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大冶市忠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忠建建材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忠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大冶市忠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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