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1191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湖北某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