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明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梧州市明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桂民申字第10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梧州市明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黎宇航,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梧州市明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梧民二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梧州市明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梁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