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花木公司

梧州市花木公司、梧州市中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406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花木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富民二路东山冲4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梧州市中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园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花木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市中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406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梧州市花木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梧州市中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前支付欠款61350元,申请执行人梧州市花木公司同意放弃对余款的追偿权。被执行人梧州市中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27日支付61350元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桂0406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