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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与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3民初1028号之一
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观州杨村,注册号:360103600027131。
经营者:刘智勇,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高新区迎宾大道迎宾世纪花园-城市原墅D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65368764。
法定代表人:万文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本案已撤诉结案。现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及其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提供担保的张方清名下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新世纪小区XX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抚州玉茗支行36×××37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抚州临川支行62×××7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世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