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3民初1028号
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观州杨村,注册号:360103600027131。
经营者:刘智勇,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陈江波,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黄平,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高新区迎宾大道迎宾世纪花园-城市原墅D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65368764。
法定代表人:万文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3904285.4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4285.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南昌市西湖区怡坤钢管租赁站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方清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新世纪小区XX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世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