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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民终1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高新区迎宾大道迎宾世纪花园城市原墅D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653687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睿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2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2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为1,61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元,减半收取为965.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昊 审判员 董 珍 审判员 彭 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