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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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终1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高新区迎宾大道迎宾世纪花园城市原墅D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653687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睿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赣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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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10**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3.84元,减半收取1,216.9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珺
审 判 员 范 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