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91执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与福州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00486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2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姜喜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