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91执6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与福州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00486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21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21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喜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