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终4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建设街以南、本斋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82697701M。

负责人:贾会青,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蒙菁,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开发区长江路与福州路交会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00486804。

法定代表人:张春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夫堂,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忠,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平,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王金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9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上诉人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友僧

审判员  刘晓莉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