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孝义市恒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与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81民初1318号
原告:孝义市恒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孝义市下栅乡王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MAOJYKQ42C。
法定代表人: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男,1983年12月21日生,汉族,孝义市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4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原告孝义市恒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科能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孝义市恒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孝义市恒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孝义市恒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义市恒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5元,减半收取1967.5元,由原告孝义市恒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治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艳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