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执监1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惠讯时代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第六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桑红,该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惠讯时代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第六医院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576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惠讯时代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第六医院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晶
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
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