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宏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宏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03民初500号
原告:安阳宏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益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娄彦辉。
被告:胡永珂,男,199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省原阳县。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住所地郑州市安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斌。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路**号**号楼平安保险大厦**层。
负责人:王建涛。
原告安阳宏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永珂、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宏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阳宏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宏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