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5民初2012号
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河南良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纯举
书记员 闫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