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481民初1768号
原告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天电梯公司”)与被告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下公司”)、第三人舞钢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天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艳飞、被告和天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礼、韩赛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和天下公司对所欠应天电梯公司电梯款11.42万元和五方对讲系统款项1.19万元共计12.61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应天电梯公司主张和天下公司向其支付下欠款项12.61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天电梯公司主张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每迟延一天甲方(和天下公司)赔偿乙方(应天电梯公司)1000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应天电梯公司主张的损失费。该费用实际上是和天下公司逾期付款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和天下公司与应天电梯公司虽然在2019年7月26日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和天下公司未按时付第二笔款,每迟延一天赔偿1000元”。但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待电梯验收合格将电梯检测合格证交付和天下公司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后3日内,电梯总款支付到95%。剩余5%电梯款,待质保期三个月期满后十日内结清”。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收到应天电梯公司提交的监督检验报告时间是在2019年11月21日。按照约定和天下公司应在2019年11月24日前支付电梯款107.1万元的95%即101.745万元。而根据应天电梯公司提交的和天下公司付款记录,和天下公司截止2019年12月13日已经支付95.68万元,其中,2019年9月30日支付7.96万元,2019年12月13日支付9.18万元,在2019年11月24日前和天下公司共计支付电梯款86.5万元。和天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应天电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和天下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数额,庭审中和天下公司明确提出按照每天1000元标准计算违约损失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具体到本案中,结合和天下公司逾期付款的时间,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天电梯公司所主张的损失(违约金)应自提交监督检验报告后3日内即2019年11月25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经核算,以下欠第二笔款数额15.245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3日的利息为1317.32元,2019年12月14日起以下欠第二部款数额6.06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为5358.76元。 关于剩余5%的电梯款的利息损失。补充协议约定,剩余5%电梯款,待质保期三个月期满后十日内结清。2019年11月21日,业主收到应天电梯公司的验收报告,故和天下公司应在2020年3月2日前将剩余5%电梯款即5.355万元支付完毕。和天下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该剩余5%电梯款的支付义务,双方亦未约定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天下公司应对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浮40%计算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976.57元及款项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损失。 关于所欠五方对讲系统款的损失。和天下公司认可所欠应天电梯公司五方对讲系统款1.19万元。《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待电梯验收合格交付合格证时和天下公司无条件把该款还给应天电梯公司。和天下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双方亦未约定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规定,和天下公司应对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40%计算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409.68元及款项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损失。 综上,和天下公司应当支付电梯款11.42万元和利息损失7652.65元及五方对讲系统款1.19万元和利息损失409.68元。并自2020年7月2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应天电梯公司主张利息损失超出的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付款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第三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出具的收到案涉电梯验收报告的收条,虽和天下公司不予质证,根据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电梯验收合格证交付和天下公司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均是和天下公司支付约定电梯款的条件,故第三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出具的收条,本案作为认定和天下公司应当支付应天电梯公司约定电梯款节点的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4日,和天下公司(原名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应天电梯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约定和天下公司以15.3万元/台的价格购买应天电梯公司的乘客电梯7台,合价107.1万元。合同包括电梯设备的价款以及装卸、运输、路途保险、安装、测试、验收、维修保养服务等相关费用。 2015年2月9日,和天下公司与应天电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2014年合同中的交货方式和付款方式作出变更。和天下公司可按阶段向应天电梯公司要求交货,应天电梯公司的交货数量和时间以和天下公司出具的书面需货单为准。 2019年7月26日,和天下公司与应天电梯公司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见证下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显示:1.电梯安装完毕待验收前增加五方对讲系统,1700元/台,该费用由应天电梯公司垫付,待电梯验收合格交付时,和天下公司无条件把款项还给应天电梯公司;2.应天电梯公司在和天下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已经安装好7台电梯。在协议生效后5日内,和天下公司向应天电梯公司支付7台电梯总款的20%工程款。应天电梯公司收到该款后两个月内取得电梯检测合格证,待电梯验收合格将电梯检测合格证交付和天下公司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后3日内再向应天电梯公司支付7台电梯总款15%的工程款,即电梯总款支付到95%。剩余5%电梯款,待质保期三个月期满后十日内结清;3.协议生效后,和天下公司保证按时付款并配合应天电梯公司进行电梯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应天电梯公司保证在收到电梯总款达到80%后的60日内电梯验收完毕。因任何一方原因造成电梯不能按时验收时,责任方应赔偿对方损失,每超出一天赔偿对方500元;如电梯验收合格后,和天下公司未按时付第二笔款,每迟延一天赔偿1000元。双方关于付款方式及其他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019年11月21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收到应天电梯公司提交的河南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平顶山分院关于19台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38份。 根据应天电梯公司提供的和天下公司认可的付款记录,截止2019年12月13日,和天下公司已经支付电梯款95.68万元,和天下公司认可目前下欠应天电梯公司款项12.61万元未付,其中,未付的电梯款为11.42万元,五方对讲系统款为1.19万元。
一、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款11.42万元及利息损失7652.65元,并自2020年7月2日起以未付款电梯款为基数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未付电梯款6.065万元部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剩余5%电梯款即5.355万元部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40%计算); 二、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五方对讲系统款1.19万元及利息损失409.68元,并自2020年7月2日起以未付款五方对讲系统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40%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6元,由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8元,由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俊英
法官助理李朝贤 书记员杨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