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民终1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河南可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7号2号楼7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康传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4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崔喜庆审判员缑兵伟审判员曹光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裴蓉书记员林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