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昌昊装饰有限公司

***、***与***、温州昌昊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嘉平民初字第13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戚海燕。
被告:***。
被告:温州昌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美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昌昊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州昌昊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跃锋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温州昌昊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跃飞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晓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