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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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84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意,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699842497T。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云寿路63号二层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昊装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