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3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民扬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560201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2560274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0年4月22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函乐清法院参与分配,本案分配得7462234.1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3执恢36号案件本次恢复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