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03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000071761147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民扬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560201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2560274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6日出生,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民扬集团有限公司、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3执恢16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