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1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扩上长城工业园白象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祥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4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1、长城公司、***支付***等28人欠付工资款219967.47元及利息;2、改判***支付***等28人在哈密市园林喷灌工地的欠付工资30258.03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案涉工程是***等28人施工的,长城公司、***受让了案涉债权,因此,就和案涉劳务工资的支付存在直接的关系,具有不可推卸的支付***等人劳务工资的责任。***虽然也应当承担支付案涉劳务工资的义务,但不能由其一人承担。
***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对***的诉讼请求;改判长城公司、***支付***的工资。事实和理由:案涉欠条是***代表北京中自技术集团机电工程部(以下简称中自集团)出具的,是代表该公司的职务行为,故案涉工资应由该公司支付。在案涉工程债权被转让给长城公司后,案涉工资就应由长城公司负责支付。案涉工程款债权在2002年被转让给长城公司、***后,***、***已告知***,***也承诺不再向***要钱,***也承诺支付案涉工资。但在哈密法院判决后,***又不认账了。
***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原来只和***存在供货买卖合同关系,***欠***的材料款,并出具了241130.25元的欠条。之后,经过诉讼,***才在2009年4月24日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拿到***欠付***的24万余元的货款。***同意在法院主持下,把债权转让余款退给***本人,了结此案。***、长城公司与***没有任何劳务关系,应当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挂靠中自集团承建案涉工程项目,向***出具了结账单,对于欠付***劳务费的事实,***并不持异议。因此,***有权向***主张案涉劳务工资欠款。在一审法院判决***向***给付250225.50元劳务费及利息后,***对一审判决结果并未提出上诉,仅在二审答辩中提出“一审判决过于机械化,应当直接判决***向***支付工程欠款,***的上诉有道理”,说明***对一审判决结果是认可的,现***在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应由长城公司、***直接向***支付案涉劳务工资,违反了诚信原则。故对***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其次,***以北京中自技术集团机电工程部的名义从新疆哈密市建设委员会承接案涉工程后,又委托***组织人员赴新疆进行劳务,***对结欠***劳务费的事实并未持异议。虽然***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一份署名为“***”在2002年3月29日写给***的信(复印件)中谈及“你在信上陈述了你已把哈密园林喷灌项目的帐转让给了长城公司***,说他向你承诺一定要把握的25万多的人工费交还给我。我觉得这个人不太可靠,但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我也不再向您要这笔钱了,但是你要和我合起来一期追***要钱”。但根据一审时署名为“***”在2016年5月11日写给***的信中,则陈述“你向我要哈密园林喷灌工程的帐,这笔当年弟兄们干活的钱,我直到现在也没还清,心里多少年一直是个心病,你放心,我们的年龄也大了,绝对不会做昧良心的事,这二年我一直追着长城公司的***要这笔钱。弄到钱后,我一定回来还清这笔账。请你放心好了”。***同样在该封信中承诺一定偿还这笔劳务费,并未提及***已经承诺不再向***讨要该笔劳务费的说法。因此,对***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的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再次,中自集团代表***仅将其债权转让,并非债权债务一并转让,故仍负有向***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主张债权受让人应支付劳务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继军
审判员  何春兰
审判员  邰虓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