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407号
原告: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大王庄镇商业街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87174048。
法定代表人:耿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雨(特别授权),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珊(特别授权),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扎新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28715527Y。
法定代表人:李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国(特别授权),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浴飞(特别授权),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工,住。
原告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存灵
审 判 员  李继刚
人民陪审员  楚海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