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442号
保全申请人: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耿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敏,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26号1号楼3楼西侧北边1号。
法定代表人:计石磊,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被告:***,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
被告:**,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保全申请人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30000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银行的存款XX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立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