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45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旭、唐曙光,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耿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立忠,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静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26号1号楼3楼西侧北边1号。
法定代表人:计石磊,执行董事。
被告:何舒楠,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于涛,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上列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旭、唐曙光,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诉山东静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何舒楠、于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鲁0781财保44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的银行存款33万元。2021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21)鲁0781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确认2018年2月12日园林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9月10日解除,劳务公司返还园林公司防火保证金1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房屋租赁费损失8000元,何舒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园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劳务公司、何舒楠、园林公司均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鲁07民终100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1)鲁0781财保442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纬二支行6217002150000**********账户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1)鲁0781财保442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6227002349962***********账户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山东静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舒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立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铭利
书 记 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