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45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旭、唐曙光,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耿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立忠,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静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26号1号楼3楼西侧北边1号。
法定代表人:计石磊,执行董事。
被告:何舒楠,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于涛,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上列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旭、唐曙光,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诉山东静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何舒楠、于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鲁0781财保44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的银行存款33万元。2021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21)鲁0781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确认2018年2月12日园林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9月10日解除,劳务公司返还园林公司防火保证金1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房屋租赁费损失8000元,何舒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园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劳务公司、何舒楠、园林公司均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鲁07民终100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1)鲁0781财保442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纬二支行6217002150000**********账户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1)鲁0781财保442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6227002349962***********账户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山东静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舒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立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铭利
书 记 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