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367号之一
申请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泰山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84843606N。
法定代表人:王燕,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大王庄镇商业街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8717404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区。
申请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鑫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立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桂红
书 记 员 张旭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