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财保715号
申请人: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大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87174048。
法定代表人:耿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珊(特别授权),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沐阳县庙头镇扎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生,系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济宁市嘉祥县园林局的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贰佰零叁万元整(¥203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10月11日零时起至2021年10月10日二十四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宁市嘉祥县园林局的债权203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杨存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