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04执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鲁中大街东首。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山东莱芜明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4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104执6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姜丽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