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博恒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汇博恒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兴世达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3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汇博恒空间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兴世达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讼诉代理人:赵雷,男,汉族,系被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住青岛市四方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4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费4100元,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282200元,申请执行人对超过上述数额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13民初43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