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临港恒丰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济南临港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历城民初字第2098-1号
原告济南临港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生于1984年6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济南临港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户籍虽是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办事处新码头218号,但其实际居住在济南市高新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根据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涉案房屋座落在机场路北首路东,属于历城辖区。其次,被告的户籍地在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办事处新码头218号,被告虽称实际居住在济南市高新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综上,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历城辖区,因此,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