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678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夏清。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9元,由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