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内综合科研楼地上二层(东北-1)。 法定代表人:夏清,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吉林省***技产业孵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2388号4号厂房A1区域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省***技产业孵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沈阳隆汇海川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2701房间。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南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21-22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吉林省***技产业孵化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隆汇海川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南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丰 审  判  员   魏 欣 审  判  员   *** 二 ○ 二 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辛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