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104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内综合科研楼地上二层(东北-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225799。 法定代表人:夏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5226961.38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但由于上述不动产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有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作轮候查封。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