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8593号 原告: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11层11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557560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225799 法定代表人:夏清。 原告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二一 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