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83131号
原告: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路与第七大街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称,天津昊哲(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昊哲(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内综合科研楼地上二层(东北-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蒋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