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

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皖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24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介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开余,天长市仁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瞿安,天长市仁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合肥皖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皖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81执24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彭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