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

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皖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2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介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开余,天长市仁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瞿安,天长市仁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合肥皖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皖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皖1181民初28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22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皖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已被我院(2021)皖1181执2455号裁定书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皖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260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