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81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经济开发区天扬路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852516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开余,天长市仁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缪**,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天长市,现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智能德邦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仁和集镇*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N041U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与缪**、天长市智能德邦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缪**、天长市智能德邦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