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7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
主要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金牛工业集中区(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境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夏奇海
二O二O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方学坤
书记员刘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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